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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著場外配資外衣,開展“虛擬盤”交易

瀏覽次數(shù):|發(fā)布時間:2022-05-30

一、警示案例
案例1:近期股市行情活躍,股民張先生覺得機會來了,欲通過配資平臺配資加杠桿炒股以賺取更多收益。于是張先生在網上找到某配資平臺,該平臺網頁標注著“多年行業(yè)品牌”“低息起配”“資金保障”“實盤交易”“快捷提現(xiàn)”“多種配資模式”等字樣,宣稱眾多知名銀行、券商是其合作伙伴。張先生通過網站在線客服咨詢關于該平臺配資安全性等問題,客服告訴張先生公司已經工商局登記注冊,平臺嚴格遵守“專款專戶專用”,資金安全完全有保障,提現(xiàn)3-5分鐘即可到賬,保證金虧損50%達警戒線,虧損80%才會強制平倉。張先生覺得該配資平臺靠譜,于是分多次轉入30萬元保證金。一段時間后張先生股票虧損,決定賣出股票提現(xiàn),卻發(fā)現(xiàn)平臺顯示無法提現(xiàn)。張先生多次與客服人員溝通,對方始終以各種理由搪塞并建議張先生投入更多保證金,幾天后該配資網站竟然已經開展多個領域金融業(yè)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打不開了,客服人員也聯(lián)系不上。此時,張先生才意識到上當受騙了,本想通過配資炒股賺取更多收益,沒想到連本金都被卷跑了。(來源:海南監(jiān)管局官網)
案例2:“我出錢,你炒股”“專業(yè)為股票期貨投資者提供無抵押低息貸款,讓您的資金放大3-5倍,高杠桿炒股”。股民王某看到街頭散發(fā)的股票配資廣告后,經不住“一本萬利”的誘惑,不經斟酌,按照廣告提供的電話聯(lián)系了張某,與其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配資比例1:3,即王某出資10萬元,張某配資30萬元;利息每月2%。當證券賬戶內資金總額低于王某出資金額的115%時,須立即追加保證金,當證券賬戶內資金總額低于王某出資金額的110%時,張某有權強制平倉,停止交易,協(xié)議自動終止。
  隨后,王某按約定將10萬元投資款打入張某個人銀行賬戶后,張某提供給他一個IP未經通信管理部門備案的網頁登陸端的賬戶密碼,王某登陸后開始用該賬戶上顯示的30萬資金操作炒股。雖然追加過幾次保證金,但王某的賬戶1個月后還是被強制平倉。王某不甘心,一心想翻本,又拿出30萬配資100萬,共計130萬元再次殺入,3個月后又被強制平倉。前后投入的50多萬元全部虧損。
王某開始以為賬戶被強制平倉、虧損累累,是因為市場行情變化快、自己運氣不好。后來發(fā)現(xiàn)張某并未按照簽訂合同時約定的一般券商傭金標準收費,每筆交易扣除的手續(xù)費高達8‰,是正規(guī)券商收費的20余倍。由于王某交易頻繁,扣除的手續(xù)費累計高達20多萬元,而且已經無法登陸張某所提供的網頁登陸端。王某頓覺上當受騙,找張某理論,要求張某提供交易記錄并退還多收的手續(xù)費,張某先是借口推脫,最后干脆不接電話,人間蒸發(fā)。王某隨即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張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來源:陜西證監(jiān)局官網)
   二、防非提示
普通的場外配資就是指配資平臺或公司按一定比例分配資金給你炒股,本質上就是民間借貸,加大了杠桿,也增加了風險,同時,配資公司需要控制風險,他們會分配給你賬戶,時刻監(jiān)測你的資金和持倉情況,讓投資者在他們的控制之下開展交易,這種分配賬戶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58條關于不得出借或借用他人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的相關規(guī)定。
案例中提到的場外配資涉及到虛擬盤,這已經涉嫌詐騙,因為投資者在這類配資平臺上進行的股票交易都沒有真實對接到券商系統(tǒng),而只是投資者和配資公司互為對手盤,投資者賺得越多,則配資公司就虧得越多。平臺上顯示盈利較多時,配資公司會設置網頁提示投資者注冊賬戶無法登錄或平臺網址無法打開等情形使投資者無法提現(xiàn)。這類交易實際上是一種新型的詐騙方式,投資者一旦發(fā)現(xiàn)自己接入了虛擬盤,則應該立即報警。
 
 
 
 


何某非法經營案
一、警示案例
被告人何某為XX期貨有限公司市場部副經理,2014年以來,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展期貨業(yè)務,通過出借私人期貨賬戶或利用“ZQ金融資產管理平臺”軟件開設子賬戶的方式,組織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活動,并為客戶提供配資服務,涉案金額巨大,嚴重擾亂了期貨市場秩序。被告人何敏2014年2月?lián)蝀X期貨公司A營業(yè)部總經理以來,明知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并不具備開展期貨業(yè)務資格,依然為該公司先后介紹了楊某、羅某、鐘某等并不具備股指期貨交易資格的客戶進行股指期貨交易,并提供配資服務,導致風險過度放大,造成客戶嚴重虧損。被告人何敏通過為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開展非法期貨經營活動介紹客戶,通過獲得手續(xù)費返傭和配資利息返傭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140222.23元。最終法院判決:何敏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被告人何敏獲得的違法所得140222.23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 防非提示
    對于利用職務便利為非法開展期貨交易的機構介紹客戶、提供配資服務的行為同樣涉嫌實施非法經營罪,廣大投資者注意,對于此類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私下接受其他公司委托介紹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的行為,投資者一定要加強防范,不要被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所迷惑。
 
案例來源:刑事判決書:(2016)湘0624刑初417號


場外配資非正途 錢包空空淚兩行
一、案情摘要
股民朱先生自認為是天生“股神”,隨便買的股票都能給他帶來豐厚的利潤。經短信推銷,抱著大賺一筆的心,半年間,朱先生陸續(xù)與某投資公司簽訂了4份證券融資合同,將共計120萬元的保證金打入該投資公司指定賬戶,按照1:5的比例獲得了600萬的配資。根據之前的經驗,朱先生憑著自己“股神”的直覺,戶頭上的數(shù)字大幅增長,朱先生心里滿是說不出的成就感??墒悄骋惶?,朱先生發(fā)現(xiàn)賬戶無法登陸,撥打投資公司的電話也無法接通。
二、風險提示
新《證券法》規(guī)定,證券融資融券業(yè)務屬于證券公司專營業(yè)務,未經證監(jiān)會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相關機構或個人未取得相應證券業(yè)務經營資質從事場外配資活動的,構成非法證券業(yè)務活動,屬于違法行為,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特別提醒投資者,如果參與場外配資,根據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場外配資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場外配資參與者將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和責任。
 
來源:山西證監(jiān)局官網
 
全國首例配資類非法經營期貨業(yè)務犯罪案件宣判——“樂易金融”涉案人員因非法經營罪獲刑
一、案情摘要
2016 年8月,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公安經偵部門成功偵破“樂易金融投資者交易體驗中心”(以下簡稱樂易金融)非法經營案,該案系全國首例配資類非法經營期貨業(yè)務犯罪案件。
據警方調查,鄭某、周某等人于2014年9月創(chuàng)立溫州樂易金融創(chuàng)新研究中心(普通合伙),隨后建立專門網站,并在浙江、山東、山西、湖南等全國多省發(fā)展代理商設立“樂易金融”網點,面向社會公開招攬客戶參與“樂易金融”期貨項目,其模式為:樂易金融招攬客戶入金(繳納保證金)后,為客戶提供10到50倍不等比例的配資,客戶使用樂易金融提供的專門軟件進行配資后的期貨交易,樂易金融按客戶交易手數(shù)收取手續(xù)費。截至2016年1月案發(fā),樂易金融共發(fā)展3203名客戶,入金金額3.34億元,非法獲利3000余萬元,客戶損失高達1.8億元。2017 年12月,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對“樂易金融”非法經營案進行宣判,被告人鄭某、周某等6人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或罰金。
二、風險提示
目前,一些公司在沒有經營期貨業(yè)務資格的情況下,以“期貨配資”的名義,誘騙投資者繞開期貨經營機構參與期貨交易,這實際上從事的是非法期貨活動。投資者如參與其中,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正如在上述案件中,不法分子攫取了高額非法收益,而參與配資的投資者卻損失過半,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一定要通過合法的期貨經營機構進行,這些機構的名單可以到中國證監(jiān)會、中國期貨業(yè)協(xié)會網站進行查詢。投資者遇有宣傳參與期貨配資交易的,請?zhí)岣呔?,堅決遠離,避免上當受騙。如受到侵害,請收集好證據材料,及時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
來源:陜西證監(jiān)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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